企业注销后的遗漏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今天,华尔信财税的小编将优先为大家整理下关于洛阳企业注销之后遗漏债务问题的处理,此文章将为大家整理下关于不同种情况下企业注销后的遗漏债务问题。

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伴随着经营存在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故公司的注销必然涉及到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针对公司注销时遗漏债务处理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频频发生。这种情况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如何处理前述纠纷,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关注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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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债权人追讨债务与企业注销往往已经相隔段时间,在追索债务的时候才发现承担主体已经消亡。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了:

种情况: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注销

(1)债权人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

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9条及2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或依法进行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提示:针对“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人或者数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后,先行承担人有权根据过错大小,向其他人主张分担责任。

关联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9条、20条、21条

(2)债权人可以要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恢复公司存续状态,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般来说,公司登记机关审批家公司注销的审批文件时,必须看该文件中是否含有公司《清算报告》,因为种种原因,在未经过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的(除公司股东提交虚假清算报告之外),公司登记机关亦存在重要过错。公司债权人作为具有相关利益的三人,有权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公司的存续状态。若未变更,公司债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二种情况:股东或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

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同时避免些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公司注销来躲避债务,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会在企业注销依法提交相应文件时,并要求公司股东或三人提交《承诺书》,对于公司注销后又发现遗漏未处理债务的,要求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在公司注销时公司股东或三人对于公司注销后债务的自身承诺保证,属于合同法中的债务保证性质,种债的加入。债权人可据此要求承诺的公司股东或三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提示:当债权人发现存在债务关系的公司已经注销,应尽快委托律师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办理注销时的相应文件,若发现已存在相关债务承诺文件的,可拓宽维权路径。

关联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条二款的相关规定

三种情况:公司进行清算后注销,但清算程序存在瑕疵

按照《公司法》 185条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1条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若清算组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向公司债权人的通知义务,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3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后注销,但清算组成员违法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履行通知义务不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公司法》 185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1条、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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